出海东南亚,已经成为不少制造业、贸易型企业绕不开的选项。越南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目的地,吸引了大量中国企业前来布局。对多数企业而言,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以下简称“RO”)是进入越南市场的第一步——门槛低、流程相对简单。但也正因为“简单”,很多企业容易把代表处当成一家“迷你公司”来运营,稀里糊涂地踩了合规红线。
很多企业的合规意识,是被一张罚单“教育”出来的——账没算清楚之前,总觉得“先做起来再说”,直到真的被监管部门问询、被处罚,才回头去看当初设立时那份许可证上到底写了什么。这篇文章不只讲代表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把越南法律对代表处违规行为规定的具体处罚金额摆出来,希望企业能在真正“交学费”之前,先把账算清楚。
◾一、代表处到底是什么

越南关于外国商业实体代表处和分支机构设立与运营的07/2016/ND-CP号法令,是这一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越南设立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附于境外总部存在。它的核心功能是市场调研、品牌推广、联络洽谈——为将来可能的经营活动做前期准备,而不是直接开展经营。
◾二、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合规的第一道分界线

能做的,主要包括:
• 市场调研、行业信息收集
• 品牌宣传、参加展会、组织推介活动
• 代表总部与潜在客户、经销商接触洽谈,监督合同签订的过程
• 联络协调总部与越南本地合作方、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不能做的,主要包括:
• 以代表处名义直接签署商业合同
• 开具发票
• 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一句话总结:代表处是“眼睛和嘴巴”,不是“手”——能看、能说,不能直接动手做生意。这条边界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是在业务推进的压力下,一步步、不知不觉地跨过去的。以农药企业为例,最容易“踩线而不自知”的,往往不是签一份大合同,而是这几类看起来很日常的动作:在越南农资展会或田间示范会现场,代表处人员直接向经销商收取样品费或订货定金;代表处为了推进产品登记,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越南本地的作物保护研究机构签署田间药效试验、GOP报告委托协议,并对外支付费用;又或者,代表处在协调境内工厂与越南本地分装厂对接时,直接代表境内母公司在委托分装、代加工协议上签字盖章。这些动作单独看都是为了“把事情推进下去”,但每一步都在向“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这条红线靠近。
◾三、设立代表处:门槛与流程中的几个关键数据

设立条件方面,境外母公司须已合法经营满1年以上,且在申请代表处设立许可时,母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仍须有至少1年的剩余有效期。此外,同一家外国企业在越南同一省份或直辖市范围内,只能设立1个代表处。常规设立周期约为6-8周,相较于设立公司,行政流程明显更简化。
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母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须经越南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认证)、代表处设立申请表、首席代表任命函、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完税证明,以及办公场地租赁协议(需配备越南语版本)等。
◾四、拿到许可证之后:日常运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合规义务

设立只是第一步,代表处运营期间还有一系列持续性的合规义务,这几项恰恰是企业最容易松懈的地方:


其中,年度报告和许可证展延是两个最容易被“忘记”的节点——很多企业把设立代表处当成一次性手续办完就不再关注,直到临近许可证到期或被监管部门问询时才发现问题,届时补救的成本和难度都会明显上升。
◾五、代表处最容易踩的坑:违规成本一览

越南《关于商业活动、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经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第98/2020/NĐ-CP号法令》(经第17/2022/NĐ-CP号法令修订)第67条,专门就外国商业实体代表处的设立与运营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金额,按情节轻重分为几个档次。把这些具体规定摆出来,比抽象地说“要合规”更有说服力:


* 按当前市场汇率折算,约1人民币元兑3,600越南盾,仅供直观参考,实际以交易时汇率为准。
单看金额,最高一档也不过折合人民币两三万元,很多企业会觉得“罚就罚了,不算什么”。但真正的代价,往往不在罚款本身,而在这几个容易被忽视的连带后果:
• 被认定“实际经营内容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除了罚款,还可能被吊销代表处许可证的使用权1至3个月——这段时间里,代表处名下的一切对外联络、市场活动都要停摆,之前铺垫的客户关系、经销商洽谈很可能因此中断。
• 一旦代表处的行为被认定构成“经营”,意味着这部分收入本应缴纳而未缴纳相应税款,企业除了要补税,还可能面临滞纳金和更严格的后续税务核查,这笔账往往比罚款本身大得多。
• 首席代表“身兼数职”是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雷区:不少企业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让集团内一位高管同时挂名境内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南代表处首席代表,甚至再兼任集团在越南设立的另一家分支机构或本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安排恰恰踩中了处罚清单里的明文规定。
• 出租、出借代表处许可证——也就是把代表处的名义“借”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反过来使用别人代持的许可证从事经营——同样在被明确列举、处罚力度最重的违规行为之列,这和我们之前讨论过的“登记证代持”风险,本质上是同一类问题在不同环节的体现。
◾六、农药企业代表处的三个高发风险点

农药登记周期长(短则一到两年,长则三到四年)、又必须依托田间试验和本地科研机构出具的数据,这个行业特有的业务节奏,恰恰让代表处比其他行业更容易在不经意间踩线。结合前面的处罚清单,有三个场景值得农药企业特别留意:
• 场景一:田间示范会、农资展会现场“先收钱、后补手续”。农药企业为了打开市场,往往会组织田间药效示范、参加当地农资展会,这本身属于代表处可以做的品牌推广。但如果现场向经销商、种植户收取样品费、预订金,哪怕金额很小、哪怕只是为了“意思一下”,也已经落入“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范畴。
• 场景二:田间试验、GOP报告委托协议由代表处直接对外签署、付款。越南农药登记要求提交本地田间药效数据和GOP实验室报告,这类委托通常要找本地科研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如果这份委托协议的签约方、付款方是代表处而不是境内母公司,代表处实际上已经在“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这正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
• 场景三:代表处直接介入原药与本地分装厂的委托协议。“原药出口+本地分装”是不少农药企业出海的轻资产模式,但分装协议的签约主体应该是境内母公司(或未来设立的本地公司),代表处只能协调、监督签约过程,不能代为签字盖章——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因为“图省事”而被混淆。
值得强调的是,这三个场景表面上是三件不同的事,但踩中的其实是同一条禁止性规定:07/2016/ND-CP号法令明确要求代表处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营,也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与当地公司直接订立合同。收样品费、订金是“经营”,代表处直接签署试验委托协议、分装协议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约”——本质上都是同一件事:谁在这份文件、这笔款项上露了面,谁就承担了本不该由代表处承担的法律身份。记住这一条根本逻辑,比分别记住三条注意事项更管用。
这三个场景的共同点是:单次动作看起来风险不大,但一旦被认定为“实际经营内容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对应的是前面表格里2000万-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档次,外加代表处许可证可能被吊销使用权1至3个月——对正处在登记关键期、需要持续跟进当地监管部门和试验机构的农药企业来说,这几个月的空窗期,代价可能远不止罚款本身。
◾ 七、两个真实案例:商标抢注与用工违规

代表处被允许做的那几件事——市场调研、品牌宣传参展、监督合同签订、联络协调监管——听起来都是“软性”工作,风险感不强。但恰恰是这几件事的执行环节,历史上和近期都有过真实的、代价不小的教训。
商标抢注不是陈年往事。中华商标协会2023年度报告显示,仅那一年就有38家知名中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平均每家被抢注2.2个国家或地区,最严重的一家在10个国家和地区被抢注,单一企业被抢注的商标数量最高达到19枚;同样是2023年,中国企业在越南提交的商标申请量达到8494件,占越南受理的境外商标申请总量的四分之一,远超排在其后的美国企业。这组数字说明,商标抢注不是过去式,而是眼下正在大规模发生的事,而且盯上的往往是已经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正在积极布局的企业,不是那些完全没做商标工作的企业。
一个更具体的例子:国内一家建材企业2002年通过中间商进入越南市场,凭借产品质量在当地站稳脚跟,2004年起市场认可度持续上升。但2007年,其商标在越南被一家本地企业抢先注册,对方随即大规模投产、就地销售仿冒产品;到2012年,抢注方反过来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联合当地执法部门要求把这家中国企业的正牌产品驱逐出越南市场,还对其本地代理商进行干扰。中国企业随后委托律师向越南知识产权局申诉,要求撤销恶意抢注的商标,但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受到了越南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维权难度远超预期。
这个案例真正提醒的是:商标抢注最棘手的地方,往往不在“要不要注册”这道最初的选择题上——很多出海企业,包括通过国内商标代理机构提前布局申请的企业,这道题已经做对了。真正容易失守的,是注册完成之后的监测和维权环节:有没有人在持续盯着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公告,及时发现近似抢注并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一旦真的遇上抢注甚至被反咬一口,有没有能力和经验去打这场维权战、去应对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倾向。这部分工作,国内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完申请材料之后,通常不会持续跟进,而这恰恰是最容易出问题、也最需要专业法律力量介入的阶段。
用工合规方面,近期的执法趋势更值得关注。2026年公开报道的两起案例中,一起发生在北宁省合岭工业区,案件线索来自群众举报——越南警方已建立外籍劳工举报奖励机制,企业内部员工、周边居民,甚至同行竞争对手都可能成为举报来源;另一起发生在海阳省,涉及伪造工作签证材料,是越南警方通过大数据比对主动发现的——系统查出同一名HR为来自多家互不相关企业的52名中国籍员工提交申请,触发了异常预警。这类违规一旦坐实,处罚是“三重打击”:对被查处的个人,面临折合人民币约5000-14000元的罚款、被驱逐出境、护照被标记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入境;对企业,按非法用工人数计罚,单次违规最高可达折合人民币约28000元;更严重的是,一旦被列入违规黑名单,企业在接下来一年内都无法再申请外籍劳工配额,累计违规甚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代表处的日常运营,天然绕不开外籍人员的派驻和管理——首席代表本人,以及可能陆续派驻的技术、市场人员,都需要走完整的工作许可流程。这两起案例提醒的是:越南这边的执法手段和信息核查能力,比很多企业想象的要更严密、更主动,靠“先干起来、有问题再说”的心态去处理商标注册和用工安排,风险敞口比想象中更大。
◾ 八、最容易被忽略的红线:什么时候代表处“不够用”了

很多企业设立代表处时,只是把它当作“落地的第一步”,却没有意识到:一旦越南业务模式发展到涉及本地分装、加工,或者直接向经销商销售并开票收款,代表处的资质框架就已经不再适用——这类经营性活动,必须由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分公司来承接。这不是“可以选择要不要升级”的问题,而是法律层面的强制要求。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从设立代表处的第一天起,就应该同步规划:哪些业务动作会触发“必须设立公司”这条红线,以及升级的时机应当如何与登记许可获批进度、经销商网络铺设节奏等出海计划相匹配——而不是等到已经在越南开始收款开票之后,才发现主体资质不匹配,陷入被动。
◾ 九、这篇文章能帮到哪一步,帮不到哪一步

读到这里,代表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行业里最容易踩的几个坑,相信已经比较清楚了。但这里想坦白说一句:这篇文章能帮企业做到的,是把“风险长什么样”讲清楚,没法替企业回答“我们自己的情况,到底有没有踩进去”。
这两件事之间的差距,恰恰是最容易被低估的地方。同一类风险,落到不同企业头上,答案完全不同:首席代表兼任是否构成违规,取决于这家企业具体安排的是谁、兼了哪些职务;GOP试验或分装委托协议的签约主体和条款是否合规,取决于协议实际是怎么写、谁在上面签的字。这些问题,任何一篇文章、任何一份行业通用的风险清单都给不出答案——不是因为信息不够,而是因为答案不在“越南法律怎么规定”里,而在企业自己手上那份具体的任命文件、那份具体的协议里。
更值得留意的是,这几类风险里,相当一部分一旦形成既成事实,就没法简单靠“发现问题、改正问题”来兜底。首席代表的任命文件一旦已经报备,要变更就要走完整的登记流程,这段窗口期里企业本身仍暴露在风险中;GOP试验或分装委托协议一旦已经签署、付款,当初没写清楚的保密和权属条款,事后想补救,只能靠重新谈判,主动权已经不在自己手上。靠企业自己“回头查一遍”,最多能意识到“这里好像有点问题”,但没法判断——现在处理和拖到真正出事之后再处理,代价究竟差多少。这个判断本身,需要专业经验去校准,不是把这篇文章再读一遍就能得出的。
如果您在读完这篇文章之后,想确认一下自己企业目前的具体安排,是否已经落在了这几类风险里,欢迎与我们联系,做一次具体的沟通。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咨询本所律师。
本期作者

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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